规章制度
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满足市场需求和科技创新需要,规范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管理,推动我国作物学标准化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作物学会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是自愿性标准,由中国作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约定采用或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市场主导:作物学团体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
(三)政府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引导作物学团体标准依法有序发展;
(四)创新驱动:鼓励作物学团体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提升市场主体核心竞争力;
(五)协调推进:统筹作物学团体标准与现有标准体系,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六)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格式为“T/CROPSSC 标准顺序号-年代号”。“T”为团体标准代号、“CROPSSC”为学会代号。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CROPSSC ×××—××××/ISO×××××:××××
第六条 团体标准主要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方面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中国作物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会标委会”)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标准化工作决策咨询的专门机构,是学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涉及标准化工作发展方向、发展战略、运行机制等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二)负责批准设立专业领域专家组;
(三)负责标准项目审查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批准设立专项研究工作组,组织标准共性技术研究;
(五)负责审议标准化工作年度报告;
(六)负责重大事项咨询审查和标准化工作的绩效评估,并作为申诉的最终仲裁机构。
第九条 中国作物学会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会标准办”)是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机构,承担学会标委会秘书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统筹协调各分支机构推进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项目论证、形式审查、统一编号、知识产权管理等具体事项;
(二)组织制定标准化工作相关政策、制度等文件,负责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服务平台的运维管理以及团体标准的印制发行等工作;
(三)处理团体标准制定及推广应用中出现的争议。
第十条 标准工作组是学会标准研制层,包括审核工作组和起草工作组。审核工作组由相关领域专家为主体组建,负责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包括立项审查和标准送审稿审核。起草工作组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应具备开展工作的支撑要求,包括相关的人力资源、技术条件、试验验证手段和经费筹措能力等。起草工作组应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专业和组织优势,凝练行业企业共性标准需求,组织企业广泛参与标准研制。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及发布等程序,按附件1所示的流程进行,如申请未通过或者未完成流程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研制者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 2))和研制方案(见附件 3)。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现状;
(二)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等。
第十四条 学会标准办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可采用函审或会议论证,立项会议论证表决须填写“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立项论证投票单”(见附件 4),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函审填写“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立项审查单”(见附件5),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按照专家意见修订研制方案,由学会标准办报学会标委会审议批准。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见附件6)。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 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项目未被批准,则不予立项。
第二节 标准起草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 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现状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参照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7)、推广应用方案(见附件 8)。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该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九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 日。
第二十条 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9)及有关附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三节 标准审查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学会标准办组织,以学会标委会专家为核心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团体标准起草人和学会标准办管理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提交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推广应用方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10),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要求见附件11),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提交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中国作物学会标准草案投票单”。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见附件12),并附“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不少于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并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八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九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无法完成标准制修订,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四章 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三十条 学会标准办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学会标准办报送学会标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学会标委会主任签署“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终审意见表”(见附件13),学会标准办负责发布公告(见附件 14),公告文为中英文对照,刊登在中国作物学会官网。
第三十三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存档,按《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及申投诉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专利、出版、商标等知识产权,按照《中国作物学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申诉、投诉处理方式和程序按照《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申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复审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求,由学会标准办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七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参加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人员,一般应具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经验。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 15)。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的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九条 复审结果,在中国作物学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由中国作物学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国作物学会所有。
第四十一条 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中国作物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4年12月中国作物学会第十二届理事会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中国作物学会团体标准相关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