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作物学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作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促进学会信息化管理规范运行,健康发展,确保治理机关和会员的知情权,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作物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学会将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媒介和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学会披露内容事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和一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学会披露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中国作物学会各分支机构均按本制度要求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学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经核准的章程;
(二)组织机构设置;
(三)负责人、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四)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情况;
(五)学会科技奖励情况;
(六)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学会年报;
(八)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
第六条 学会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会费收支情况:包括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五)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学会的牌匾、法人登记证书等要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二)学会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网站等媒体、渠道对社会公开信息。
(三)学会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
(四)学会主办的期刊、移动客户端等载体。
第七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学会不予公开。经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人、受益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学会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按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八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为学会信息公开的负责人。
第九条 学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学会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条 学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易引起误导的,严格履行程序进行修改后及时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作物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