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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作物学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19      来源:       阅读量:17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中国作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行使“成果评价”业务职能,加强学会对开展作物科学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评价的能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根据《中国作物学会章程》并结合学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是指学会接受政府、学会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由学会作为第三方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评估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  学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可根据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投入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相应的咨询服务费。

第六条  学会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中国作物学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科技成果评价申请。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七条  包括作物领域基础研究类成果、应用开发类成果、软科学类成果。

(一)基础研究类成果:指在作物领域研究中取得的基础研究成果;

(二)应用开发类成果: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等方面的科技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作物科学行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九条  中国作物学会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机构,可直接组织评价工作或者委托所属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承担相关领域的评价工作。

第十条  评价形式可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形式:

(一)检测评价: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评价: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

(三)函审评价: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评价形式。

第十一条  采用检测评价时,由学会指定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评价的主要依据。必要时,中国作物学会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评价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学会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评价委员会,评价结论必须经评价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采用函审评价时,由学会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评价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  学会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为教授、研究员或相应级别的高级技术职称专家;

(二)对被评价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的现状;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在评价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专业评估,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需要评价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八条  在收到评价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国作物学会秘书处将会同中国作物学会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确定是否受理评价申请,并予以答复,制定评价方案。

第十九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从中国作物学会专家库中遴选,申请评价单位可推荐,但须中国作物学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遴选聘请。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成果的科学价值:包括对成果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数据是否准确等。

(二)成果的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包括与国内外专利和非专利文献对照对本科技成果的创新性进行评估;本成果的学术意义及达到的技术水平等。

(三)技术成熟性:包括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本成果的优越性以及存在的缺点和改进意见等。

(四)经济合理性:包括本成果推广方案是否可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否可靠;是否污染环境,三废处理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等。

(五)成果的密级:根据相关规定由申请单位自报密级,由评价委员会讨论后报中国作物学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作物学会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对评价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由中国作物学会颁发《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评价的文件、材料,分别由中国作物学会和申请评价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评价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二十五条  对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学会可根据专家参加科技成果评价相关工作的投入时间发放技术咨询费或专家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会将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将予以撤销,并及时在中国作物学会官网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学会应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清理出中国作物学会专家库,永久取消其承担科技成果评价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加评价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国作物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1月19日召开的中国作物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2022年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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