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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物学会大麦专业委员会组织细则

(中国作物学会大麦专业委员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4年9月13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作物学会大麦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BARLEY COMMITTEE OF THE CROP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简称BCCS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大麦科教、生产、经营和企业(含公司)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学术性科技与生产和企业相结合的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大麦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大麦产业的助手,是中国作物学会(CSSC)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改革开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开展技术信息和企业管理交流,繁荣大麦科学和发展大麦产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广大大麦科教、生产、经营和企业工作者为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促进科技生产管理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发展我国大麦产业化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作物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的办事机构受挂靠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领导和支持。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0号;邮编: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国家大麦生产、深加工(麦芽、保健食品)、科技发展规划和大麦科学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学术、先进技术、组织管理等项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大麦科学水平,增强企业的素质和产品竞争力。

(二)调查国内外大麦科研、教学、生产、技术和产品等发展趋势,组织传播大麦先进科学技术,普及科学知识,开发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三)编辑、出版、发行与大麦产业有关的学术科技书刊、技术资料、科普读物等;进行市场预测,提供信息;促进大麦专业委员会与中国作物学会、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所属的其它分会的联合协作。

(四)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部门委托,对大麦科学和大麦产业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措施提供决策咨询,进行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等,并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科技开发服务。

(五)组织专家对大麦产业发展及存在问题进行研讨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加强与国际有关的科技团体有相关业务联系的企业团体以及个人的友好往来。

(七)向党和政府举荐人才,反映科学技术和生产管理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更新会员科学知识和技能,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

(九)促进本会事业的发展,表彰、奖励在本会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会员;组织啤麦和麦芽产品质量的检查和监督。

(十)举办与发展大麦产业化事业的相关活动。

(十一)加快网站、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大麦产业链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大麦产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团体会员是本会的主体。

第八条  凡承认本组织细则,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各类会员的条件是:

(一)个人会员  凡从事大麦科教、生产管理、经营和麦芽加工工作多年,已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二)团体会员  凡与大麦专业委员会业务有关并有一定数量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教学、国营农场、麦芽厂、生产部门、公司,参加本会活动,赞助本会工作的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  学术上有较大成就,并对我国友好,愿意同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大麦科学工作者和团体,可申请为外籍会员或外籍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申请;团体会员由法人代表该团体提出申请。会员申请由秘书处受理并经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信息技术交流、继续教育等有关活动;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可随时提出咨询。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组织细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对触犯国家刑律和严重违反纪律的会员,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然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民主选举产生;上届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保留协商推荐少数代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亦可以通讯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组织细则;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亦可以通讯方式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由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组成大麦专业委员会,它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委员会议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亦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委员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和正副秘书长;

(四)   举办奖励表彰活动;

(五)   决定本会名誉或荣誉称号事项;

(六)   负责民主协商和选举出席中国作物学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七)   承办中国作物学会下达的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下列工作部:

(一)   育种栽培工作部;

(二)   大麦生产工作部;

(三)   麦芽生产工作部;

(四)   信息期刊工作部。

各工作部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兼任。

第十九条  本会设荣誉主任,由本会卸任的主任委员担任。本会设荣誉委员,由上届卸任的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委员会休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行使委员会的职责。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本会工作并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二条  主任、副主任、正副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和罢免,任期一届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或超龄任期,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物学会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一般由主任担任,也可以经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的正副主任人选,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来源:

(一)   国内外业务单位、团体或个人资助或捐赠;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挂靠单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代管,单独核算。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组织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组织细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物学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作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作物学会审查同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物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细则经2004913日中国作物学会大麦专业委员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作物学会大麦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细则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作物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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