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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物学会章程
(中国作物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2002年4月17日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作物学会(英文名称:THE CROP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简称CSSC)。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农作物科学技术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作物科教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农作物生产与科学事业的助手,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改革开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讨论,繁荣作物科学;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团结广大农作物科学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发展我国农作物生产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的办事机构受挂靠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育种栽培研究所领导和支持。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国家农作物生产与科技发展规划和作物科学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作物科学水平。 
(二)传播农作物先进科学技术和普及科学知识。
(三)编辑、出版、发行与作物科学有关的学术科技书刊、技术资料和科普读物等。 (四)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部门委托,对作物科学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措施提供决策咨询,进行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等,并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科技开发服务。
(五)组织专家对我国农业发展及存在问题进行研讨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加强与国际有关的科技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
(七)向党和政府举荐人才,反映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更新会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
 (九)促进学会事业的发展,表彰、奖励在本会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会员。
(十)举办与发展农作物科学事业的相关活动。
(十一)建设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外籍会员、高级会员、终身会员和学生会员以及学会工作志愿者。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会章,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各类会员的条件是:
(一)个人会员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作物科技、教育、生产和管理工作,或不具备上述学历,但从事作物科教和生产管理工作多年,已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含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业务有关并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作物生产的企事业或集体(农场、繁殖场、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厂以及合法的基层专业研究会等),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赞助本会工作的团体,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 学术上有较大成就,并对我国友好,愿意同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作物科学工作者和团体,可申请为外籍会员或外籍团体会员。
(四)高级会员 从事作物科技、教育、生产和管理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高级会员。
(五)终身会员 凡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愿一次性交纳200元会费者为终身会员。
 (六)学生会员 凡高等农业院校或科研院、所在读研究生和本科在校三、四年级学生,由学校(单位)或本会理事介绍,经审查批准后可做为学生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物学会或本会(含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申请;团体会员由法人代表该团体提出申请;个人会员、高级会员、终身会员和学生会员经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注册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有关活动;优先或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缴纳和使用办法另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触犯国家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的会员,由地方作物学会或本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核实后报告,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然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物学会,和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按常务理事会分配的名额民主选举产生,上届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协商推荐少数代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亦可以通讯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会章;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中国作物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亦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它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亦可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决定分支机构或实体机构的设置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举办奖励表彰活动;
(七)决定本会名誉或荣誉职务、称号等事项;
(八)负责民主协商和选举本会出席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九)承办中国科协下达的其他事务。
 第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下列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
(一) 学术交流和编辑工作委员会;
(二)科普教育和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
(三)国际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
(四)青年工作委员会;
(五)组织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中产生,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同。
第十九条 学会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可直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以从事学术活动为主);设立分会(带有专业横向联系学科内容和作物生产联系密切的专业)。为便于开展学术活动,对专业性较强的分科专业,可在专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组。学会下属机构组织每届确认一次,并同时分别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民政部登记备案。 分科学术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是:有一支专业队伍和学科带头人;能自筹活动经费和有给予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的挂靠单位;有编辑出版杂志或学报的能力;业务性质或范围与其他相应组织无重复。
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分会不另设章程,可以依据学会会章制订组织细则,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会设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主管学会的有关单位专家或领导人担任。本会设荣誉理事长,由本会卸任的理事长和院士担任。本会设荣誉理事,由本届或上届卸任的副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经理事会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含常务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如有特殊情况秘书长不能专职,则必须有一名副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并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一届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或超龄任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也可以经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常务副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家拨款;
(二)有关部门或业务单位资助;
(三)国外团体或个人资助、捐赠;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财务由挂靠单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代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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