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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物学会奖励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作物学会奖励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中国作物学会章程》中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而设立的。
第二条 设立中国作物学会奖励章程是为奖励在中国作物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突出成就的会员,表彰为学会建设做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表彰奖励实行申报推荐、照章受理、组织评审、公告监督、常务理事会批准授奖的程序。
第四条 本章程奖励项目包括“中国作物科学技术成就奖”和“中国作物学会建设贡献奖”。

第二章 奖励基金来源及其管理
第五条 募集境内外学术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六条 奖励基金委托中国作物学会挂靠单位财务部门设立专户管理,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七条 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奖励的名额按照基金利息数额和捐赠情况确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奖励表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作物科学技术成就奖和中国作物学会建设贡献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 奖励表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作物学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表彰奖励的终审机构。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中国作物科学技术成就奖”,每4年评选奖励一次,一次奖励不超过8名。
第十三条 “中国作物学会建设贡献奖”, 每4年评选表彰一次,表彰不超过15个学会团体会员单位;表彰不超过40名学会先进工作者。

第五章 申报方式
第十四条 申报中国作物科学技术成就奖
1、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物学会,或产业专业委员会、分会提名推荐。
2、被推荐者须填写《中国作物科学技术成就奖申报表》,随表附中国作物科学技术成就报告及其有关证明材料。
3、需要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中国作物学会建设贡献奖
1、团体会员单位申报中国作物学会建设贡献奖时,本团体会员单位填写《中国作物学会建设贡献奖申报表》,随表附学会建设贡献事迹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作物学会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产业专业委员会、分会需要挂靠单位的推荐意见。
2、申报学会先进工作者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物学会或产业专业委员会、分会提名推荐,填写《中国作物学会学会建设贡献奖学会先进工作者》,随表附先进工作者事迹材料,由被推荐人的工作单位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报送奖励表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即中国作物学会办公室。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中国作物科学技术成就奖:
1、在作物科学技术领域,在学术理论、种质材料和技术等方面有受到同行或社会公认的创新成就的。
2、在作物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研制且在较大范围成功推广和采用的。
3、试验示范、技术推广、普及咨询、科学传播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4、引进新知识、新材料、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和推行新标准等有重大成就者。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中国作物学会建设贡献奖:
1、在学会工作中做出创新性、持续性和实效性成绩的。
2、向政府提出学科发展建议并得到重视,推广后效益显著的。
3、出色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或中国作物学会工作任务的。
4、在学会改革、学术活动、组织建设、期刊编辑、科普咨询、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贡献突出者。

第七章 受理、评审、公告、授奖
第十九条 中国作物科学技术成就奖
1、奖励表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奖励章程规定受理申报材料。
2、由中国作物学会奖励表彰评审委员会评审。
3、申报经奖励表彰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于授奖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或委托其主管单位复核。
4、中国作物学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并授奖。
第二十条 中国作物学会建设贡献奖
1、奖励表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和技术性审核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2、由中国作物学会奖励表彰评审委员会评审。
3、中国作物学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并授奖。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表彰奖励事项必须真实可靠,严禁浮夸。对与事实不
符的申报材料,受理单位有权退回。
第二十二条 已经表彰奖励的事项,经查证有严重失实的,经常务理事
会批准撤销表彰奖励决定,并公开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国作物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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